【观察】高温劳动保护,该动真格了

日期:2023-06-29 17:23:59 / 人气:87

[观察]高温劳保时间到了。“本站编辑|本站编辑|翟瑞敏2023年6月以来,全国各地陆续迎来高温天气。6月15日,中国气象局公共气象服务中心发布今年首个高温中暑天气预报,比常年平均启动日期提前13天。6月21日,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发布了《高温热浪公众健康防护指南》,针对人群健康风险提出干预措施和建议,引导公众进行科学防护,预防和减少高温热浪对人群的健康危害。近年来,在肆虐的高温下,工人中暑甚至死亡的事件频频见诸报端。我国高温劳动保护机制建设取得了哪些进展?法律如何保护烈日下的劳动者?在全球气候变暖的背景下,夏季高温天数不断增加,高温劳动保护的话题再次引起社会关注。6月16日晚,北京一名患者因严重意识障碍被送至北京大学人民医院急诊科。入院时患者处于昏迷状态,体温高于42℃,诊断为中暑。之后患者出现多器官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同样是在北京,6月18日,一名68岁的老人午睡时昏迷不醒,被送往医院后被诊断为中暑。经过一个多小时的抢救,他的生命体征恢复稳定。据《北京日报》报道,朝阳医院急诊科副主任医师张青表示,由于持续高温,近期中暑患者明显增多,近一周中暑患者平均每天6人左右,接近去年七八月份的高峰期。6月以来,多个国家气象观测站监测温度突破高温历史极值,中国气象局于6月23日启动重大气象灾害(高温)四级应急响应。中国气象学会冰冻圈与极地气象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吴对本网表示,在全球变暖的大背景下,未来夏季高温热浪事件将保持增多趋势。针对各地持续高温天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近日表示,用人单位要完善防暑降温制度,加强劳动者身体健康检查,合理调整劳动者工作时间,科学确定劳动强度,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6月15日,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病预防控制局综合司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督促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加强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监管。各省市也发布了当地的防暑降温通知。6月21日,安徽省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做好2023年用人单位防暑降温工作的通知》,督促落实工作场所各项防暑降温措施,加强用人单位防暑降温监管;6月15日,湖南省人社厅等七部门下发《关于加强高温作业劳动保护的通知》,将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不低于300元/人/月,发放时间为7月、8月、9月。高温津贴是对高温环境下劳动者的一种劳动报酬。国家四部门2012年发布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本网数据显示,近年来,多地提高了高温津贴标准,2022年,河南省将高温津贴标准由每人每个工作日10元调整为15元;2021年,广东省将高温津贴由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300元;浙江省从2018年开始实行室外作业人员每月300元高温津贴、室内作业人员每月200元高温津贴。但在一些省份,高温津贴标准已经多年没有提高了。中国人民大学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研究所所长林嘉表示,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容易将高温津贴与防暑降温费混淆。她指出,高温津贴的发放对劳动者的工作环境有特殊要求,而防暑降温费的发放没有特殊的人群和环境要求。她进一步指出,高温津贴是法律规定的工资的组成部分,防暑降温费是用人单位的福利支付。用人单位不能为了节约用人单位的成本而更换、混淆甚至克扣高温津贴。除了发放高温津贴,《办法》还要求用人单位提出一系列要求,如及时调整高温工作时间、发放防暑降温必备药品和清凉饮料、提供降温设施、设立休息场所等。林佳指出,然而从实际情况来看,很多用人单位对这一系列高温劳动保障规定视而不见,直接将高温津贴等同于高温劳动保护。她认为,高温劳动保护的出发点是通过一系列措施保护劳动者在高温环境下的工作安全,高温津贴只是物质手段之一。用人单位不能只强调高温津贴的发放,监管机构和媒体也不能只关注高温津贴,更重要的是从材料、设备、停工休息制度等各个方面保障高温作业人员的工作安全。完善法律,加强执法监督,是目前我国高温劳动保护领域具有法律效力的行政法规。《办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林佳告诉本网,《办法》是10年前出台的,当时全球变暖还没有发展到目前急需关注的地步,有些规定比较粗略,有些概念在目前也有较大的讨论空间。她认为,有必要更新行政法规,以适应整个社会正在进入应对高温的时代。《办法》第二条规定,《办法》适用于“有高温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期间作业的”。林佳表示,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法院倾向于认定《办法》适用于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法律意义上的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但她指出,在新的就业格局下,“劳动者”的概念在灵活就业市场上更为广泛。外卖骑手、网约车司机、快递员等群体与用人单位的雇佣关系不是很明确,但这些人是高温天气下工作在一线的群体,是高温劳动保护需要关注的对象。”如果这些群体因为没有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而被排除在法律保护之外,那就完全违背了高温劳动保护制度的初衷。”林佳说道。她建议《办法》对“劳动者”的定义更加明确,并结合我国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关系的现状,适当延伸其适用性。在司法实践中,也需要适时扩大《办法》中“劳动者”的适用范围,让法律真正为需要高温劳动保护的群体辩护。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会常务理事郑爱清对本网表示,在我国高温劳动保护机制中,另一个需要完善和加强的地方是监督机制。她指出,《办法》明确工会应当对用人单位的高温作业和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措施进行监督,而“工会在我国劳动领域的监督权和话语权非常有限”。她认为,这需要劳动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加强检查机制和执法监督。”不仅工会的监督有限,在不平等的劳动关系和就业压力下,劳动者个人维权也非常困难。“郑爱清说,一些用人单位为了获取超额利润,继续高温作业,克扣必要的降温设施和材料,缺乏高温津贴,这些都会对高温作业人员的健康造成威胁。因此,有必要介入硬监督的作用,加强对高温劳动的检查、监督和处罚。林佳说,作为劳动者本身,还是应该起到监督的作用。用人单位不履行高温劳动保障,对劳动者身体健康有损害的,劳动者应主动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她强调,但最重要的是用人单位要自觉按规定做好高温劳动保护,确保劳动者在高温作业中的安全。为了加强各部门对高温劳动保护的重视,近年来,一些专家正在呼吁立法机关专门为高温劳动保护立法。但郑爱清认为,高温劳动保护单独立法的可能性不大。”目前,我国从部门规章和行政法规的层面对高温作业等劳动标准相关问题进行了规定。“她提出的一个想法是,在劳动法领域的上位法《安全生产法》中增加高温规定,提高规范高温劳动保护的法律层面,从而增强执法力度,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郑爱清认为,如果高温成为长期趋势,人类社会需要在未来建立高温劳动的预警机制,并采取系统的应对方案。以广东省为例,《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气象主管机构所属的气象台站发布高温预警信号后,用人单位应当建立防暑降温工作制度,收到预警信号后,启动相应的高温防护工作制度。林佳说,高温已经成为全社会需要共同应对的风险。从这个角度讲,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更新高温天气的具体工作方法,根据社会经济发展调整高温津贴,约束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劳动监察部门和工会组织应当对用人单位执行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劳动者自身要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应有的高温劳动权益;社会各阶层需要积极行动起来适应气候变化,相互合作,建设适应气候变化的社会。
"

作者:博定宝娱乐




现在致电 5243865 OR 查看更多联系方式 →

COPYRIGHT 博定宝娱乐 版权所有